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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浙江省台州市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和严重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 : 2024-03-29 10:34:42 标签 : 技术知识 访问量 : 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执法活动,通过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大检查行动,逐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根本上消除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法查办了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椒江区洪兆路以北、中心大道以西的建设项目置信.江南里(推广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擅自对尚未交付的三台电梯通电并用于日常建筑材料运送和实施工程人员、销售人员日常乘坐。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80000元。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房有7台起重机械在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6台起重机械的不合格报告,另1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罚款40000元。

  2021年1月,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一台大梁上装有2个可移动电动小车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经执法人员查明,该起重机械原额定起重量为20吨,后经私自改造,加装额定起重量5吨的小车,而导致超期未通过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000元。

  2022年3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海市上盘镇北洋的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1000元罚款。

  2022年2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有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用,吊钩标识为10T,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安装、使用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初始安装的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2吨,提升高度5米。经查证此设备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自行购买、更换了一台二手环链式电动葫芦用于生产,致使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10吨,提升高度为5米。当事人更换电动葫芦后,未经安装检验或定期检验,也无法提供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上述违法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电动葫芦,故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30000元。

  2021年1月,当事人安排无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叉车,此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系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2021年3月,天台县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139号的电梯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台乘客电梯未经监督检验使用(另案处理),该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罚款。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开展停用多年特种设备数据清理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大门正对的铁皮棚最里侧的两面墙壁上装有一台起重机械,该设备使用一台电动葫芦作为驱动装置,该电动葫芦铭牌上标有,起重量:3t,起升高度:9m,主要用于厂内室内装修材料的上下楼运输。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办公楼1楼楼梯旁边,发现一台正在使用货梯,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货梯的使用登记证书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并对上述货梯进行查封处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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